坐落于香河县渠口镇西河头村刘桂田名下东邻刘德同、西邻坑、南邻道、北邻道,面积为542.5平方米,登记日期为:2003年6月14日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遗失,现声明该《集体土地使用证》作废。
现继承人刘德强申请补证,我局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以及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可持有关资料到香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依法为该权利人补发《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公告。
香河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7日